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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知!福建中小学民办公办同步招生等一波新政

今日要闻 |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海峡都市报 2018-05-04 15:25:23 我要评论
[导读]省教育厅发布:2018年我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进一步解决招生入学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今日上午,省教育厅发布:2018年我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
 
主基调是
进一步解决招生入学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这里先划下重点
关于民办校招生
 
●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
 
●  对于有空余学位的公办热点学校和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民办学校,可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积极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不搞“一刀切”,不作强制性规定。
 
●  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
 
其他
 
要按不低于50%的比例,将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初中校,并向农村初中和无选择生源的城区初中倾斜。
 
● 2019年起各地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无特定政策依据的须统一安排在中考后进行,并严格控制比例。
 
● 逐步压缩特长生招生规模,直至2020年前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
 
已连续三年无实际招生或连续三年每年实际招生不足100人的高中学校,要适时停止安排招生计划,具体政策由各设区市根据实际确定。
 
● 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或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的“私塾”“读经班”等形式,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 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够均衡、择校冲动强烈的地方,统筹考虑过去片区划分和生源分布等情况,积极稳慎推进招生改革试点。
 
关于“十项严禁”
 
1 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2 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
 
3 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
 
4 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
 
5 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6 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7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8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
 
9 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
 
10 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具体内容如下
一、统筹安排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
 
统筹制订招生入学办法
 
各地要统筹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公办和民办中小学、户籍学龄人口和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工作,整体制订本地中小学招生入学办法。义务教育阶段要进一步落实免试就近入学政策。
 
要按不低于50%的比例,将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初中校,并向农村初中和无选择生源的城区初中倾斜。
 
解读:原来定向生制度是根据所有初中校(公民办一视同仁)的初三毕业生人数平均分解,而根据省厅通知要求,定向生名额向农村初中、无选择生源的城区初中倾斜。而无选择生源的城区初中,不就是指“公办初中”吗?如果这一政策得以在福州执行,有可能民办初中校的定向生指标将不再和公办初中一视同仁。
 
要将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严格规范招生计划和招生方式管理,引导其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并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以及省属、市属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2018年秋季学期起,义务教育起始年级消除56人及以上大班额,普通高中班额不超过50人,且原有大班额比例逐步下降。义务教育阶段达到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进度要求。
 
推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
 
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47号)和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教基〔2017〕1号)要求,积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发展。
 
要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全面二孩政策、户籍制度改革,依据区域内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趋势,修编优化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实施城镇教育扩容建设,保障足够学位供给。
 
要有机衔接实现教育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改薄”继续聚焦乡村学校、薄弱学校,实施初中“壮腰工程”,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水平,积极创建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培育老百姓身边的好学校。
 
落实校长教师“县管校聘”制度,持续推进县域内教师合理流动,均衡城乡教师资源,着力提升乡村学校办学水平,进一步缩小城乡、校际教育质量差距,稳定乡村学校生源,从根本上解决“择校热”问题。
 
完善保障不同群体入学政策
 
各地要按照《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7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闽政〔2015〕6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并提前开展招生入学政策专项调研,摸清底数,有学位余额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都要开放接收随迁子女。
 
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家长自主报名结合随机派位的入学方式,随迁子女数量较多的市、县(区)要探索建立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制度,保障入学公平。
 
要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
 
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材料要求,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居住证信息,相关学校要及时汇总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申请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验,提高教育公共服务效率。
 
严格执行招生优待政策
 
对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台商子女等政策优待照顾对象,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福建省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办法》(政联〔2013〕1号)、《关于〈福建省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闽政联〔2017〕1号),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号),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子女在闽就读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210号)等文件执行。各地要根据上述文件要求,细化入学操作程序,规范落实教育照顾优待政策,不得随意扩大照顾范围。
 
加强学生学籍管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按照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督促学校及时为正式录取的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建立、转接学籍档案,实现“人籍一致”。
 
设区市核定的中招录取名单是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接续的依据,对未经设区市中招管理部门确定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发起或审核通过。
 
严禁为不符合入学条件学生建立或接续学籍档案,学生未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不得将其纳入在校生统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定期对所属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督促学校对空挂和问题学籍进行及时清理。
 
二、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要求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凡年满六周岁适龄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照《义务教育法》《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送其按时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或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的“私塾”“读经班”等形式,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未依法按时入学或中途辍学的,学校要立即启动登记和书面报告机制,并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要求,会同村居组织做好动员入学和失学劝返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督促改正。
 
保障入学机会均等
 
各地要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形成更加公平完善的就近入学规则。
 
在教育资源配置相对均衡的地方,继续完善单校划片入学政策;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够均衡、择校冲动强烈的地方,统筹考虑过去片区划分和生源分布等情况,积极稳慎推进招生改革试点。
 
已实行因客观条件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招生片区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启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通过召开听证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群众意见,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新旧片区变化要设置合理的过渡期限,给社会群众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不得擅自变更招生片区。
 
对于新入学的义务教育学生,要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均衡编班,促进教育公平。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各地在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7〕20号)过程中,要注意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对于有空余学位的公办热点学校和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民办学校,可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积极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不搞“一刀切”,不作强制性规定。
 
确保免试入学
 
免试入学是法律赋予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义务教育的基本入学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
 
已经教育厅批准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学校,相关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布的招生名额和招生范围等制定具体办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他学校一律不得招收“特长生”。
 
逐步压缩特长生招生规模,直至2020年前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
 
各地学校举办实验班必须统一由设区市教育局报经教育厅认定后执行。
 
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三、完善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
 
加强招生计划管理
 
设区市教育局要强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编制管理,根据省级下达的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按照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原则,统筹区域内学校布局容量和班额控制要求,分县(市、区)、分校一次性编制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自主招生数须纳入学校总招生计划数管理。
 
已连续三年无实际招生或连续三年每年实际招生不足100人的高中学校,要适时停止安排招生计划,具体政策由各设区市根据实际确定。
 
所有普通高中同一校区招生计划不得超过1000人、班生额不超过50人。
 
要严格规范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办法和程序,2019年起各地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无特定政策依据的须统一安排在中考后进行,并严格控制比例。
 
各设区市教育局须建立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管理平台,统一组织考试报名,并于报名前发布报名条件等信息;县(市、区)和学校不得在平台外自行组织报名。
 
加强招生范围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2016年省教育厅、人社厅《关于做好2016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闽教综〔2016〕13号),坚决制止违规跨区域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行为。严格控制跨市、县招生的学校数量和招生计划数。
 
依法规范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根据核定的招生计划和确定的招生范围加强监管。
 
确需跨设区市招生的公办、民办普通高中,由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商相关设区市教育局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教育厅原批准跨设区市招生的公办高中,从2018年起由学校主管教育局按上述程序办理后方可继续跨设区市招生,省属普通高中由教育厅商各设区市后实施。
 
普通高中招收的新生须经设区市中招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录取手续,跨设区市招生的在生源地设区市中招管理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加强招生录取管理
 
2018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必须覆盖省级统一命题科目及体育与健康等10个科目,各科考试成绩使用及具体折算方式等招生政策由设区市确定。
 
设区市中招管理部门要建立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信息化管理平台,本地区所有普通高中及在本地区招生的中职学校全部通过信息化平台实施招生录取。
 
2018年起凡升入普通高中学习的学生,均须经过学校所在设区市的招生管理平台统一录取。
 
所有普通高中均不得招收各设区市划定的普高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以下的学生,但应确保农村初中和无选择生源的城区初中至少有一名学生录取到优质普通高中。
 
跨设区市招收或经自主招生予以降分录取的,不得低于生源地设区市普高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
 
加快取消体育、艺术、科技创新等特长生加分项目,已取消的不得恢复。
 
四、加强招生入学工作管理
 
加强招生工作组织
 
各设区市要根据国家和省招生工作要求,出台全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指导意见,指导所属县(市、区)科学制定招生工作方案,细化招生办法。要创造条件建立统一的招生入学管理平台,提高招生工作规范化水平。
 
各地要主动协调新闻宣传部门和有关单位,在招生入学关键时间节点,就核心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
 
创新宣传形式,通过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或以新闻发布会、访谈、发放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等方式,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各地要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协调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应急工作小组,明确招生入学工作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严格落实“十项严禁”纪律
 
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教基厅〔2018〕5号文件精神,确保“十项严禁”落实到位:
 
1 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2 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
 
3 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
 
4 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
 
5 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6 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7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8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
 
9 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
 
10 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坚持阳光招生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招生公开制度,每年5月通过教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和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招生办法,每一所学校的办学性质、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报名时间地点、所需证明材料,以及招生咨询服务电话、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
 
学校要及时公布招生结果,畅通社会反映问题渠道,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招生公平、公开、公正。
 
各设区市教育局要及时汇总上报本市及所属县(市、区)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方案,并于7月7日前连同各市、县(区)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联系人名单,报送教育厅备案。
 
强化招生政策执行情况监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会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学校招生工作和“十项严禁”纪律落实情况的监管,要畅通举报渠道,认真核实群众的信访投诉,严肃查处顶风违规招生及乱收费行为,进一步提升对普通中小学违规招生治理和防控能力。
 
对违反招生、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等规定的公、民办学校,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等处罚。
 
对公办学校应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对民办学校可依法依规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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