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因此,若租赁在前,抵押在后(即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之时,不动产已签订有效的租赁合同),则承租人可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继续使用该不动产,即使该不动产因抵押期限到期无法偿还债务而被处置,抵押人与承租人之间原有的租赁关系不会终止,承租人可以继续享有租赁权。若抵押在前、租赁在后(即签订租赁合同前,不动产已办理了抵押登记),则该不动产因抵押期限到期无法偿还债务而被处置后,其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不能要求继续承租该不动产。
问题二:个人之间办理房产抵押的他项权证丢失,抵押期限已到但贷款尚未还清,可以补办吗?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的规定,产权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应携带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和土地证等材料至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遗失公告手续,待公告期满(1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再由产权人和抵押权人双方携带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和土地证、遗失公告等材料至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补登记证明事项。
问题三:二手房买卖(房产尚有抵押),卖方打算先办理解押手续再过户,请问办理解押手续需要多久,解押后是否可以马上办理房产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