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龙岩房产网 > 新房中心 > 今日要闻 > 正文

解答:一起了解居住权“六问”“六答”

今日要闻 | 来源:龙岩自然资源 2021-09-03 15:25:40 我要评论
[导读]居住权是什么?有什么用?如何办?
点击查看大图

1问:什么是居住权
 
答: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点击查看大图
 
2问:居住权有什么作用
 
答:《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也就是说通过设立居住权,房子不用买、不用租就可以居住使用。设立居住权,能够有效维护家庭和谐,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例如老人可通过订立遗嘱,为保姆、再婚健在配偶等设立居住权,这样既保证居住权人有生之年居有定所,又实现了其继承人对房屋所有权的继承。
 
点击查看大图
 
3问:设立居住权要不要进行登记
 
答:依《民法典》第368条:“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所以设立居住权,应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通过登记设立居住权,可以避免因不动产物权变动而造成居住权无法实现的情形,居住权人的利益才能最大程度受到法律保护。
 
点击查看大图
 
4问:何时开始正式受理居住权登记
 
答:为做好与《民法典》实施相关的居住权登记工作,龙岩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已于2021年1月18日起开始受理“居住权”登记的申请。
 
点击查看大图
 
5问:怎样办理居住权登记
 
答:《龙岩中心城区居住权登记工作方案》明确先设立居住权的首次登记和注销登记两个事项,其余登记事项根据实际情况有序推进。申请人(居住权的设立人和居住权人)可携相关材料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4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34号窗口咨询办理,咨询电话:0597-2388126。
 
(一)居住权首次登记(1个工作日办结)
 
1.申请设立的情形
 
(1)依合同设立居住权的;
 
(2)依遗嘱设立居住权的;
 
(3)依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情形等。
 
2.需要提供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居住权合同、记载有居住权事项等有关内容的遗嘱或明确其享有居住权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二)居住权注销登记(即办)
 
1.申请设立的情形
 
(1)居住权期限届满的;
 
(2)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灭失或者被依法征收等导致居住权灭失的;
 
(3)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居住权人死亡的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明确居住权灭失的情形等。
 
2.需要提供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居住权消灭的材料。
 
点击查看大图
 
6问:申请居住权登记注意事项
 
答:(一)居住权人必须是自然人。
 
(二)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应已取得权属证书。
 
(三)查封状态下的不动产不得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
 
(四)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应当是规划用途登记为“住宅”的房屋,包括住宅、公寓、宿舍、酒店式公寓等。
 
(五)居住权与抵押权均为物权的一种,属冲突又可兼容的二种物权,此二种权利的冲突应以登记在前的权利优先,后登记不得影响前登记,但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时应当告知抵押权人。

点击查看大图点击查看大图

 

蓝房网手机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