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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推棚改专项债,遏制地方政府增隐性债务

今日要闻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18-04-04 10:21:07 我要评论
[导读]4月3日,财政部正式发布《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专项债券资金严禁用于棚户区改造以外的项目,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
4月3日,财政部正式发布《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专项债券资金严禁用于棚户区改造以外的项目,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
 
发行主体层面,《办法》规定,省一级政府为棚改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棚改专项债券。
 
债券额度管理上,《办法》规定,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地方棚户区改造融资需求及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全国棚改专项债券总额度。
 
在资金用途方面,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本级棚改主管部门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严禁用于棚户区改造以外的项目。
 
《办法》还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申万宏源首席固收分析师孟祥娟表示,相比于此前2月份的征求意见稿,《办法》有三个改动。
 
第一,对于披露的信息增加了第三方评估信息和分年投资计划,使得项目更加客观、详细、透明,以最终实现自求平衡。
 
第二,期限方面,棚改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但可根据项目实际适当延长,避免期限错配风险。
 
第三,偿债资金来源方面,除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外,还增添了专项收入。
 
“《办法》也指出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偿还到期债券本金,还是强调自求平衡,项目分离。”孟祥娟称,与一般政府债不同,专项政府债由政府性基金收入偿付,与一般公共预算分离。
 
近日,财政部金融司也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强调,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在向参与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融资平台或PPP项目提供融资时,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
 
孟祥娟认为,地方政府债务一直是“开前门”和“堵后门”一起抓的。专项债是财税改革大框架下的重要的“前门”,而棚改中不规范操作的“后门”,未来应该规避,尤其是借助“棚改”帽子融资但仅有少量资金用于棚改的城投债。
 
从承销商的角度,一位接近交易所的人士则分析称,由于专项债券往往代表着政策鼓励的方向,无论是银行间还是交易所,都会尽可能提供“快速通道”。在信用债市场面临调整的背景下,券商不妨关注专项债的承销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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