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物权法》第九条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指的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因此,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只有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其房屋所有权才会发生变化。
问题二:若在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卖方又将房屋卖给其他人的话应该怎么办?
答:“一房二卖”是指个别不动产的权利人为了自身私利,用同一套房屋,与不同的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合同生效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只有办理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才会取得其房屋权属,而在办理登记之前,房屋的产权人仍为已登记的权利人。若卖房人存在一房二卖的行为,买受人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向卖房人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
因此,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完买卖合同后,双方要及时携相关材料至我登记机构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问题三:若是开发企业存在的“一房二卖”行为,应该怎样维权?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