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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龙岩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

楼盘速递 | 来源:龙岩蓝房网 2014-02-24 16:01:47 我要评论
[导读]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我市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管理,委托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结算和支付手续。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住建厅《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16号)等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依照本规定所列情形和程序,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我市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管理,委托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结算和支付手续。
 
第四条  管理中心应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加强对各县(市、区)管理部提取业务的日常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不同提取情形所需的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下形式之一的委托书原件(夫妻关系还公积金贷款且贷款信息体现为共同还款人的,可不提供):①申请人员在管理中心面签的委托书;②经公证的委托书;③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的委托书。
 
第六条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商品房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二手房以新房产证登记时间为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建设工程许可证》发证时间为准)。同一套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该套住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或当期的实际费用支出。
 
“自住住房”指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有产权共有人的,产权共有人之间须为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即父母和子女关系)。
 
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提交经房屋登记机构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交销售不动产发票、完税发票或涉税证明、房屋所有权证。
 
(三)房屋被征收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且有补交差价的,提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安置结算单、交款发票或交款凭证。
 
(四)在规划区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交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在规划区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交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相关文书、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
 
(六)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参加集资建房的,提交集资建房个人交款计算表或批准文书、分房方案、集资建房人员名单、交款发票或交款凭证。
 
第七条  职工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满一年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同一笔购房贷款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该笔贷款余额或申请提前还款的本金,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优先予以偿还。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于偿还龙岩辖区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需提交身份证件原件。用于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应提交贷款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通知书(或还款凭证)。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三期(含三期)以上的,管理中心有权直接扣划借款人及其配偶、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归还逾期贷款本息。
 
(二)用于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交购房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明细单或住房贷款信息证明(要体现贷款基本信息、贷款账号和贷款余额)。商业性住房贷款用于购买二手房的,还应提交销售不动产发票或相关交易的税费发票。
 
(三)职工可自行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龙岩辖区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也可申请办理委托按年提取还贷业务。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后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还贷协议书,管理中心根据协议约定的时间每年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直接划转至贷款账号用于冲减贷款本金,所需材料:身份证、结婚证。
 
(四)职工自行偿还贷款本金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交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需一年内提出申请,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还款当月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第八条  职工在龙岩行政区域外购建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交第六、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或配偶购建房前在购建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社保、医保或公积金缴交证明)。
 
第九条  同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职工只允许以此理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在建期间有多次交款行为的不受此限制)。
 
第十条  职工购买住房的部分产权(产权部分转让或共同购房),产权共有人为非直系血亲关系的,不属于自住住房范畴,职工及其配偶不得申请提取公积金。
 
第十一条  职工在我市办理过公积金贷款两次以上(含两次,不包括保证类贷款),不能申请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不包括组合贷款的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再次购房时也不得申请提取公积金。
 
第十二条  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比例15%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一年度的房租支出。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及家庭年工资收入的50%。申请时提交市、县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证、地税部门开具的上一年度的房租发票、家庭工资收入证明(如失业的,提交失业证明)。
 
第十三条  符合我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政策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建造电梯批文、电梯改造合同或投标总价、住户分摊费用表或协议、交款发票或交款凭证,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出资部分的金额。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后,可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提交离(退)休证或相关部门的离(退)休批准文件。
 
(二)出境定居的,提交出境定居证明,如户籍或居民身份证已注销的,由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或身份证注销证明。
 
(三)调离本省的,提交相关工作调动证明。
 
(四)职工在省内调动工作的,原则上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工作调动相关证明、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接收证明或相关的缴存信息证明。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交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原则上由死亡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办理,并提交关系证明,单位代办的提交单位代办委托书。
 
涉及经济纠纷的,还应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遗赠等公证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继承或遗赠的判决书。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或失业证)。
 
第十五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每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职工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提交残疾人证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当地民政部门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第十七条  职工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所有提取人可在灾损发生一年内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灾损金额。申请时应提交当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灾损认定证明、当地民政部门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第十八条  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因发生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的余额。申请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特殊病症诊断证明、医疗有效费用票据或医保部门出具的扣除医保后的费用证明、职工与患者的关系证明以及当地民政部门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第十九条  职工因本规定第六、七、八、十二、十三、十五、十七、十八条所列情形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职工配偶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第二十条  职工因本规定第六、八、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所列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龙岩辖区内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优先予以偿还。
 
第二十一条  因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外,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一定的余额,保留到十位数。
 
第二十二条  职工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经单位核实盖章,与所需材料一并提交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异地购建房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三)职工持身份证件、管理中心审批核准材料等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四)受托银行按照管理中心审批结果和相关规定,将资金转账至指定账户。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应在服务大厅内公布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政策规定、办理流程以及所需的申请材料,并通过服务热线、管理中心网站等方式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予提取的审批意见有异议的,职工可书面提出复审;管理中心应自接到复审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加强对提取业务的审核审批管理,建立健全提取审核、审批授权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检查稽核制度,并按照《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做好提取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停止支付或责令职工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职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监察机关。
 
(二)职工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职工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可提请当地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
 
(三)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资金风险或损失的,管理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的,由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修订或制订补充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的通知》(龙房公委[2012]2号)规定的直系亲属提取、省内异地购房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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