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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提取政策的通知

楼盘速递 | 来源:龙岩市住房公积金 2014-11-14 14:26:24 我要评论
[导读]经2014年11月11日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会议审议,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提取政策进行调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龙岩市人民住房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经2014年11月11日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会议审议,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提取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部分
 
1.《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龙岩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龙房公委〔2014〕2号)第七条第(三)款“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在本市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因单位原因中断缴存的,应符合以下规定: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内连续中断缴存未超过3个月(含)且办理补缴的,原连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数有效。”调整为“申请贷款时前6个月在本市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因单位原因中断缴存的,应符合以下规定:申请贷款时前6个月内连续中断缴存未超过3个月(含)且办理补缴的,原连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数有效。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不足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2.普通自住住房标准。同时符合下列二项指标的自住房,认定为普通自住房: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住房。
 
3.住房套数认定。
 
购房人实际拥有住房套数认定不包括其自建房、房改房、继承房、征迁安置房,其拥有的住房套数只在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结果中体现的本地住房套数。
 
4.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5.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所有共同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抚养权归属未成年子女,下同)征信记录中无未结清住房贷款余额的执行首套贷款政策: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征信记录中有未结清住房贷款余额的执行二套贷款政策: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6.在购房所在地借款申请人家庭实际拥有住房套数认定为两套及以上,且借款申请人家庭办理过抵押类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再次购买住房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借款申请人家庭未办理过抵押类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贷款政策。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部分
 
1.取消《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龙岩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的通知》(龙房公委〔2014〕1号)第十一条“职工在我市办理过公积金贷款两次以上(含两次,不包括保证类贷款),不能申请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不包括组合贷款的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再次购房时也不得申请提取公积金”的规定。
 
2.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省范围内异地购建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不需提交本人或配偶购建房前在购建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社保、医保或公积金缴交证明)。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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