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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物业弃管出局三年 住改商需四邻点头

小道消息 | 来源:黑龙江晨报 2012-06-01 11:34:59 我要评论
[导读] 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今日结束,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

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今日结束,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条例》在深入、广泛征询民意的基础上,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广大市民的意见建议,与原来的内容相比作出较大调整和修改,其中包括全国首创物业管理多模式,物业擅自弃管三年内不得再从业,住宅改商用需经四邻同意,增加调解、仲裁机制解决物业纠纷等。《条例》通过后,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首创物业管理多模式据介绍,国内的物业管理法规都局限于市场化物业管理的单一模式,对于其他模式都没有相应规定。根据哈市市委提出的“大物业、全覆盖”的要求,《条例》在进一步完善市场化物业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将无人管理的老旧物业纳入进来,作为新的物业管理模式加以规范。同时,还规定了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模式,使哈市物业管理形成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和业主自行管理三种模式并存的新格局,填补了法律的空白。

物业弃管出局三年原法规仅把哈市住房局作为物业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门,管理体制构建不合理,主体严重缺失。对此,《条例》中提出物业管理重心下移,将部分管理权下放到区县(市)、街道办事处,规定了市、区县(市)、街道三级物业管理监管主体。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而物业擅自弃管的,三年不得在本市再从业。

住宅改商用需四邻同意为规范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区域内九大类禁止行为,其中包括: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等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等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占用消防通道、损坏消防设施设备;随意堆放、倾倒垃圾,擅自占用、损毁绿地,花草树木,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悬挂、张贴等违反规定行为。

备受关注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条例》规定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由哈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批准手续。而对业主出现违规行为的,将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予以劝阻、制止,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增加调解仲裁机制解纠纷物业管理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如不能及时有效解决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不仅程序复杂,而且耗时耗力。对此,《条例》明确了调解、仲裁机制,规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将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行业协会等组织起来共同参与,形成多层级、多元化的调解机制。(记者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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