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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布房屋征收补偿草案 数砖头加套型保底成核心政策

政策动向 | 来源:《财经》综合 2011-09-22 10:49:23 我要评论
[导读]上海就《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草案)》在9月21日发表公告,开始公开征求市民和有关单位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1年9月27日。

【《财经》综合报道】上海就《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草案)》在9月21日发表公告,开始公开征求市民和有关单位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1年9月27日。

据东方早报报道,上海市政府法制办表示,自2008年开始,上海在房屋拆迁上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政策体系,完善了相关管理措施。此次,《实施细则(草案)》将这些经验和做法上升为规章的规定,其中,“数砖头加套型保底”政策被列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核心政策。

此外,《实施细则(草案)》还明确规定,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仍继续坚持“两轮征询”程序;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分户补偿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区(县)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等。

数砖头加套型保底,即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以被拆除房屋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增加一定价格补贴和套型面积补贴。套型补贴主要是针对缺乏煤卫设施的住户。而对补偿安置后居住仍然困难的被拆迁人,纳入住房保障解决。

《实施细则(草案)》明确,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在市场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价格补贴;对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增加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套型面积补贴。

在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方式方面,《实施细则(草案)》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中心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关于“两轮征询”程序,《实施细则(草案)》规定,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中心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改建意愿,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中心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签约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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